萍乡仲裁委员会文件 

萍仲字(2020)第7号

萍乡仲裁委员会关于选聘鉴定机构的

公 告

为规范萍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仲裁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仲裁案件客观、公正,本委决定选聘鉴定机构,并设立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社会信誉卓著,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现象,且在本公告之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鉴定机构资质。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在三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等级在乙级以上,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在B级以上。
  2.成立时间二年以上。
  3.从事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等机构应具有6名(含6名)以上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会计审计机构应具有3名(含3名)以上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 
         4.没有列举到的鉴定类别(如产品质量、环境监测、知识产权等司法鉴定),其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萍乡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入册申请书》。
  2.基本情况,包括自有(租用)场地、人员构成、部门设置、执业业绩、内部管理制度及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3.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4.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副本、行业许可证副本。
  5.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职称证书。
  6.机构近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7.机构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9.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请将上述资料汇编成册(用A4纸装订成册编写页码、目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送本委,并提供《萍乡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的电子文本,电子版发邮箱:pxzcwyh@126.com。
  申报地点:萍乡仲裁委员会(萍乡市公园中路97号市司法局内)
  联系人:蔡风波  电话:0799-6225635  18979904316
  三、其他说明
  1.本委在具备基本入册条件的申报机构中,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选定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机构。入册机构的具体类别以及数量,由本委决定。
  2.在书面审查环节,将当面审查有关证照原件,请提前做好准备,原件审查完毕当面退回。
  3.本次申报实行一专业类别一申请方式,如申请两个专业类别及以上的,请分别报送材料。
  4.本委确定入册机构名单后,将在本委网站公布,以供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庭指定。
  5.入册机构名单公布后,入册机构应签订承诺书,确保鉴定的公正、及时。
  6.无论是否被列入名册,所报送材料一律不予退回。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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