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二、  为何选择我们仲裁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争议并行的法律途径,但仲裁与诉讼相对比较有其固有的特点与优势: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争议解决方式  。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萍乡仲裁委员会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原来越多。

三、哪些纠纷可以交由我们仲裁

《仲裁法》及《萍乡仲裁委员会规则》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合同纠纷包括并不限于:房地产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等。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较为多见)。

《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劳动争议、农业经济承包纠纷不能进行仲裁。

四、选择仲裁需注意事项

1、明确仲裁的受理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进行仲裁。

2、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协议。

3、注意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同。同时也要注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时效。

4、仲裁请求要明确: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要有具体的事项和给付数额,并且这些事项和数额不能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5、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要充分:仲裁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使仲裁请求得到支持,证据必须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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