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萍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仲裁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确保仲裁案件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鉴定机构,更新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次选聘鉴定机构类别包括: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品质量鉴定、环境监测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等仲裁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专门性鉴定类别。

二、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机构应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执业业绩和纳税记录,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或完成行业备案。其中:1.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备案等级在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具有相应执业能力;3.土地评估机构应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等级在 B 级以上;4.其他类别鉴定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
(二)成立时间 3 年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从业人员数量要求:从事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等机构应具有 6 名(含 6 名)以上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会计审计机构应具有 3 名(含 3 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质从业人员;其他类别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五)按规定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或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六)本公告未列举的鉴定类别,其机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行业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萍乡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入册申请书》(见附件)。
(二)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办公场所(自有或租用)、人员构成、部门设置、执业业绩、内部管理制度及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件)。
(四)机构资质证书、备案证明、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证明。
(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职称证书。
(六)机构近 3 年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说明。
(七)机构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九)执业责任保险凭证或执业风险金制度文件。
(十)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请将上述资料按顺序汇编成册(A4 纸装订,编写页码和目录;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于 2026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至本委,同时将《萍乡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入册申请书》电子文本发送至指定邮箱。
申报地点:萍乡仲裁委员会(萍乡市公园中路 97 号)
联 系 人:何屹东
联系电话:0799-6225635 18807990093
电子邮箱:11053361@qq.com

四、选聘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书面审查。本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人员配备、执业业绩、管理制度等。书面审查时将核对证照原件,请提前做好准备,原件审查完毕后当面退回。
(三)实地考察。对通过书面审查的机构,本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办公场所、仪器设备、人员在岗等情况。
(四)综合评审。本委组成评审小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结合机构资信状况、执业能力、收费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入册机构。
(五)公示公布。入册机构名单在本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入册机构名单。

五、名册管理
(一)本委鉴定机构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本委组织开展重新选聘工作。
(二)本委对入册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鉴定质量、办理时限、收费规范、投诉处理、廉洁执业等情况。
(三)入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视情节采取提醒整改、暂停委托、清退出册等处理措施:
1.鉴定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超期未完成鉴定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吃请、财物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7.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其他说明
(一)本次申报实行一专业类别一申请方式。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类别的,应分别编制申报材料。
(二)入册机构名单确定后,将在本委网站公布,供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庭指定。
(三)入册机构应与本委签订《鉴定机构入册承诺书》,承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四)申报材料由本委存档保管,无论是否入册,所报送材料一律不予退回。
(五)申报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入册的予以清退。
(六)本公告由萍乡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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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仲裁委员会关于选聘鉴定机构的公告

 

萍乡仲裁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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