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纪律

  1. 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指挥;
  2. 当事人或者仲裁参与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辩论,需经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许可。发言不得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
  3. 开庭期间,不得随便走动、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妨碍审理活动;
  4.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5. 庭审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
  6.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如对仲裁庭的审理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书面向本委提出;
  7.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不听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秘书的劝告的,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有权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庭审现场等。开庭审理期间,因事需要暂时离庭的仲裁参与人应当报告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同意后方可离庭;
  8. 旁听人员中如有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请即刻退出庭审现场,等候通知再出庭。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各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各方当事人除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外,还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各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要自觉遵守仲裁秩序,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提供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调解协议,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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